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 保障群众用妆安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亮点之我见

2020-08-18 18:04:32 Joes

化妆品无中文标签标识、标签标识不规范、虚假宣称等现象时有发生。现行化妆品标签标识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进行规定,其中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较多,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性条款较笼统。日前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化妆品标签标识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对化妆品标签标识违法行为规定了包括“处罚到人”的严厉惩处措施,消费者用妆安全将得到更加有效的保证。

最小销售单元应有标签

根据《条例》第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化妆品分为实行注册管理的特殊化妆品和实行备案管理的普通化妆品,其包装标识也不一样。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标签,标签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和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加强广告宣传管理

有的商家在化妆品包装和标签上违法违规加印广告用语,进行虚假或者夸大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六十九条规定,化妆品广告违反《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应按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化妆品广告宣传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用妆安全。

落实标签违法行为处罚

《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关于化妆品的标签标识问题,尽管《条例》进行了专门规定,但还需要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和出台配套实施细则,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一是对化妆品名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包装标识标注形式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对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普通化妆品备案证、进口化妆品标签标注方式细化规定;三是对化妆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的标注方式、样式和格式等予以明确。通过依法制定出台一系列有关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具体规定,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各类化妆品标签标注方式,让消费者通过查看化妆品的外包装及标签标识,就能辨别化妆品真伪,从而更加有效地保证消费者放心购买和正确使用化妆品,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四川省富顺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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